(1)結婚書約正本三份
(2)需備有兩位年滿20歲以上具有行為能力之證人於結婚書約上簽名蓋章
『結婚證人必須核對身份,無需陪同到戶政去申辦』
(3)雙方當事人須提供兩年內的兩寸半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一張
(4)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
(5)規費費用:身分證換發規費50元/張、結婚證書規費100元/張、
戶口名簿換發規費30元/張
*以上為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
*若是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 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 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簽名 或蓋章。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 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與外國人結婚辦理注意事項
(1)國人若已在外交部之特定國家人士(如越南、緬甸等)國家完成結婚記
者,必須持當地結婚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駐 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2)國人與持有本部移民署核發之永久居留證及特定國家人士或特定國家以外之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者由雙方攜帶『結婚書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前往戶政辦理。在國外已辦妥結婚者,請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須同時檢附經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如外籍配偶親至戶政事務所填寫,無須經駐外館處驗證),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或由駐外館處函轉辦理結婚登記。